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九台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街**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杨庄路**饭店内吃饭饮酒期间,因饭店服务员以冰柜上锁为由未继续提供酒水,盛某某自行拽拉冰柜致使冰柜门损坏。经价格评估,该冰箱损坏前全部价值人民币2140元。
2020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北京市公安局永顺派出所接受讯问,现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盛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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