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米脂检刑不诉〔2023〕1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21986********,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住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镇**村**屯。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米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4月1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米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4月2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3年7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份的一天,盛某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看到别人发无抵押贷款信息后就添加了对方微信,通过微信聊天,对方男子告诉盛某某可以给他办理10万元贷款并且前期没有任何费用,下款后收取3个点的包装费,利息是4.8厘,但是需要他的银行卡U盾,公司财务和银行才能下款,盛某某听后照做,因银行其它原因盛某某没有将工行银行U盾办理下来,盛某某于是又告诉对方男子自己还有农业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对方男子听后告诉盛某某用中国银行卡就可以直接办理贷款,并让盛某某在自己手机上下载中国银行APP,并在手机银行APP安全工具将手机盾打开,设置好手机盾密码,后要求将下载手机银行的手机,和中国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一同邮寄给对方男子就能贷款,盛某某听后为了自己贷款,就按照对方男子的安排,将其手机银行内的手机盾打开后,把下载中国银行APP的手机、中国银行卡、手机卡邮寄给了对方,同时还将手机盾密码、银行卡密码、手机锁屏密码一同告知对方,后导致其邮寄出的中国银行卡(62175806000********)转账违法犯罪资金流水达2072104元。该卡在公安局办理的常某某被电信诈骗案中,常某某转入被骗资金78497元,盛某某没有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盛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