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03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6********,**,住嘉兴市南湖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路***号店面门口因为停车问题和于某某发生纠纷,后用手推于某某致其倒地后尾1椎体骨折、右手钩骨撕脱性骨折,经鉴定,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盛某某已赔偿于某某的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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