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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刑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25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2018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29日15时许,辉南县**镇赵某甲与妻子杨某某、儿子赵某乙来到辉南县**镇**村**屯盛某某卖店买东西,赵某甲因琐事与盛某某发生争吵,二人厮打在一起。一起来到卖店的赵某乙、杨某某和盛某某的妻子李某某随即参与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盛某某造成赵某甲鼻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甲鼻部所受损伤为轻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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