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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38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甲与朋友孙某某骑车途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门口,看了汤某某几眼,汤某某遂对盛某甲进行辱骂。盛某甲由此与汤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后汤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赶来后劝架,劝架过程中被盛某甲使用拳头打伤,致徐某某左胫骨内环及腓骨下段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盛某甲抓获。案发后盛某甲家属一方赔偿被害人徐某某 128000元人民币,徐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盛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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