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甲与朋友孙某某骑车途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门口,看了汤某某几眼,汤某某遂对盛某甲进行辱骂。盛某甲由此与汤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后汤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赶来后劝架,劝架过程中被盛某甲使用拳头打伤,致徐某某左胫骨内环及腓骨下段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盛某甲抓获。案发后盛某甲家属一方赔偿被害人徐某某 128000元人民币,徐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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