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64********,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与钟某某在**镇**村**组村民周某某屋前堰角处因琐事发生争吵,盛某某、钟某某两人分别持铁铲、竹棍击打对方,互殴的过程中导致钟某某左手第4,5掌骨粉碎性三骨折,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8月1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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