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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巷**号。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4时许,徐某某非法携带高压气枪至本市新北区春江镇曹家塘村委臧家边附近小路边打鸟,被盛某某发现后称要报警,徐某某害怕因使用高压气枪被公安机关处罚,主动向盛某某提出愿意支付一定钱款私下协商解决。盛某某便以两年来自己饲养的鸽子、狗、鸡和鸭多次被人用气枪打死为由,要求对方赔偿人民币15000元,后徐某某被迫向盛某某支付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盛某某已将15000元退还给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盛某某不起诉。

涉案气枪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徐某某因使用气枪打鸟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7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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