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房**组,现住湖南汉寿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3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在汉寿县**KTV附近路口发现被害人双某某电动车座位箱未上锁,遂将其放在电动车座位箱内的一个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00余元,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300元不记名金湾购物卡两张。民警在抓获盛某某后,根据其指认及从其家中搜查,将上述赃物查获。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盗窃金额仅二千余元,且赃物已全部被追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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