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6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云南省文山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市**村委**路**号,家住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号。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到文山市**街道**路**药店内盗窃两盒**药品。经鉴定,被盗药品价格共计38元。

2.2019年8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到文山市**街道**路**药店内盗窃两盒**药品。经鉴定,被盗药品价格共计52元。

3.2019年8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到文山市**街道**路**药店盗窃**药品。经鉴定,被盗药品价格共计27元。

4.2019年8月2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到文山市**街道**路**药店内盗窃一盒**药品。经鉴定,被盗药品价格共计20元。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