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现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早上6时许,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在刘某某家中居住期间,趁刘某某外出之际,将刘某某放在卧室内皮衣口袋里的2200元现金钱盗走。案发后,盛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陈述;
3、 书证;
4、 物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盛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