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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760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3********,汉族,浙江省**,小学文化,家住义乌市**镇**村**。因盗窃于2020年9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同一事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凌晨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至义乌市**镇**村**号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拴在该处的比特犬(价值人民币3500元)一只,后逃离现场。现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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