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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盗窃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1〕483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县**苑**栋**号商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害人于某某将牌号赣ACC9***电动车停放在南昌县莲塘镇**小区1号门左边第三个商铺门口后出差。同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利用手推车将该车盗走,并在修理店取下U型地锁,更换锁芯供自己使用。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38元。

2020年11月16日,民警在某超市查找丢失电动车时,盛某某承认拿走了该车,并将车上交,民警传唤其接受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退赃、赔偿等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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