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昌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至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昌县**街道**超市,趁店内营业员不注意,以顺手牵羊方式,盗窃店内商品四次,窃得奥尔良味鸡全腿、八宝粥、红牛、牛奶等商品。经新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4元。
2020年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盛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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