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街道**社区**苑**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峰,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
海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期间,祁某某根据赵某某的授意伙同“王总”,经葛某某、车某某介绍,经陈某某的策划,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手段,让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盛某某为浙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792452.78元、涉税额107547.22万元、价税合计190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实盛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自己为浙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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