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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诈骗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盛玲玲,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1119800311206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虎丘区浒墅关镇花泾村(12)盛埂郎72 号。被不起诉人盛玲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玲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期间, 被不起诉人盛玲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冒充律师身份, 以帮助李波之子李加乐、张威之子张翔升办理取保候审及托关系为借口, 向李波收取费用共计28800 元, 向张威收取费用共计333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盛玲玲诈骗共计6万余元,但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其诈骗5000元既遂,5000元未遂的事实,认定被不起诉人盛玲玲收取被害人其他5万余元钱款系诈骗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盛玲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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