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10 月30 日被害人刘某甲在**市出差微信聊天结识一个自称是一个国际贸易公司领导喻某某,在做慈善捐款,有意向将钱捐给受害人,其向对方提供了个人及银行账户信息,对方打电话让其缴纳慈善担保费、税费、海关费等费用,后某某介绍自己的律师曹阳让刘某甲在阿克苏市**东路**银行向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3次,总计转账185300 元。盛某某曾在电线杆等处张贴小广告,可以帮人取钱。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收到电话称帮忙取款,其拿到一张户名:刘某乙62179949100******** 的银行卡,先后取款59600元,得到600元好处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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