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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汉族,小学文化,婚介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与台湾男子黄某甲在海口市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2018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盛某某伙同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梁某某已婚的情况下,将其介绍给被害人李某甲作新娘,并于2018年4月2日结婚登记。李某甲共被骗人民币69000余元及一条金项链,其中盛某某分得24000元,翁某某分得15000元,粱某某分得3万元及金项链一条。

2015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翁某某与台湾男子黄某乙在三亚市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2018年3月30日,犯罪嫌疑人盛某某伙同翁某某给李某乙介绍对象期间,盛某某和翁某某隐瞒与黄某乙已婚的事实,由翁某某主动接近被害人李某乙获得信任,并于2018年3月30日结婚登记,李某乙被骗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盛某某分得30000元,翁某某分得4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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