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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招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出生地莱州市**镇**村,户籍所在地同上**,现住址莱州市**镇**村。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招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

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初,盛某某、郝某某组织郑某某等6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水库清淤扩容之名义,在招远市夏甸镇官里庄村西北招远市**镇**村西北水库非法采挖风化砂料,毁坏水土保持林地0.5公顷(折合7.5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盛某某、郝典帅毁坏水土保持林地的具体面积、是否造成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以及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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