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村,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于2019年在镇赉县**镇**村**队北侧**队18林班51小班林地内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高粱),改变了土地用途,林地内原有植被被大量严重毁坏,经GPS曲线实地测量,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面积为15930平方米(23.88亩),涉案林地为其他无立木林地。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保证书,承诺恢复林地,植树造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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