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案发前系**(北京)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村民组,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1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北京)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路**号**座**层**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未在案),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经济贸易咨询等。被告人向某某(已起诉)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担任该公司经理,负责广告印刷、会场布置、组织旅游、给客户发放礼品等工作。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于2018年初至2019年3月担任前台接待人员,后接替黑某某负责一个月的财务工作。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周某某以**(北京)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健康产业为由在顺义地区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以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承诺保本付息,吸收集资参与人的资金。经司法审计,**(北京)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向80余名报案人吸收存款本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已返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受公司领导指派负责前台接待和相关财务工作,按月领取固定工资。
盛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投案,于2019年10月17日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从犯、全部退还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人民币4万元随被告人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