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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8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女性,1976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盛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省兰溪市梅溪流域是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设立的全年禁渔的禁渔区,禁止一切渔业捕捞行为。

2020年5月25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项某某、盛某某明知兰溪市梅溪流域为禁渔区,仍使用捕捞杆、电瓶、水桶等电鱼工具在兰溪市**乡**村**流域内非法电鱼,共捕捞马口鱼685条6.16公斤,宽鳍鱲131条2.13公斤,光唇鱼15条0.24公斤;小鲫鱼1条,小沙塘鳢3条,黄颡鱼1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盛某某自愿签署承诺书并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电鱼工具1套、白色水桶1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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