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3分许,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蒙城县**路8公里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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