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1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户。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3分许,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蒙城县**路8公里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