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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村**营**号。被不起诉人盛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盛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竺某甲近亲属竺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9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甲驾驶苏AD0****小型普通客车,超过规定时速沿S421省道(北部干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六合区马鞍街道竺营组路段时,遇前方竺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S421省道(北部干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左转弯驶出道路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竺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鉴定,竺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创伤死亡。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盛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盛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盛某乙、竺某乙的证言;

3. 犯罪嫌疑人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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