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甲,曾用名盛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粤F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正路北10号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盛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1mg/100ml,属醉酒。
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盛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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