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地打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盛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甲和盛某乙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家中吃饭,其间饮酒。后被不起诉人盛某甲驾驶苏F1****小型轿车去忠义街修车。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甲驾车前往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王某某家。被不起诉人盛某甲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对方报警,被不起诉人盛某甲被东社派出所处警民警发现。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盛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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