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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甲拒不执行裁定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2019年8月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将案件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3月13日,盛某甲及其妻子刘某某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从**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购买了一辆中联牌ZR220A旋挖机设备,余某某、盛某乙为担保人。后盛某甲未按合同约定向中联租赁公司支付租金。2014年5月,**公司对盛某甲、刘某某等四人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岳麓区法院对该案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5133号民事判决。盛某甲等人一直拒不执行裁定。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盛某甲虽然有转移旋挖机的行为,但其行为是否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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