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目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1********,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目某某与被害人排某某因牛吃桑叶引发争执,排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寨子脚公路上被目某某打伤。经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排某某被打伤致左侧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目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