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453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乡**村*庄***号。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皖K*****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席吕路(吕望街东)路段处,被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苗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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