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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侯马市**街**胡同**号,现住侯马市**街**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5时2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晋L****0小型轿车,从绛县西灌底村往侯马方向行驶,行驶至闻喜县东镇镇营里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抽取血液样本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询问笔录;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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