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号,住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8日21时20分许,马某某驾驶本人的陕J****2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至341国道1293KM+35M(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杨兴庄村)公路处,与同方向公路西侧行走的行人贺某某相撞,致贺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经延市公公直经队认字[2020]第004号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行人贺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违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鉴于民事部分已处理赔偿被害方医院抢救费用,死亡赔偿金,埋葬费及补偿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柒拾贰万元(720000元)整;,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以交通肇事罪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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