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路**号,住五莲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6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道**路段处,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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