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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来某甲,曾用名来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福泉市**乡**村**宿舍。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来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来某甲因酒后与他人在佰丽酒店门口发生纠纷,后来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T小型汽车从佰丽酒店往大圆盘方向行驶,于当日2时31分行驶至荷花路水果市场20米处被金南派出所民警查获,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金南派出所民警将其移交贵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置,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贵定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16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来某甲案发后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是初犯,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低于150mg/100ml,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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