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月19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驾驶“皖CQB291号”白色“三菱”牌小型轿车,从安徽省龙亢农场前往徐圩乡徐圩村钱湖庄,沿龙亢农场南边道路往西经过农场三连往南行驶至徐圩村钱湖庄,送其堂哥到家,返回时与钱湖庄的村民张某某发生纠纷,后报警,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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