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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号码6127011982********,汉族,大学本科,系横山区**教师,陕西省榆林市横山**,现住横山区**小区**号。2021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陕K*****小型汽车行驶在横山区长城路与长泽路十字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拦停,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韩某某说话带有酒气,经对其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显示为:12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横山区红十字会医院提取其血液并送检。

2021年5月16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标有“韩某某”字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75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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