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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0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尧某某驾驶赣F*****号小车时未确保安全,沿**大道延伸段由北往南方向快车道行驶至“**花卉市场”路段,后借用右侧道超车时,与右前方同方向由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车辆受损、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2月4日经抚州市交警一大队调查认定,尧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2020年2月20日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重新认定:尧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尧某某主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尧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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