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侦监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现住新民市某某乡某某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辽A*SE**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乡G230国道与东1号油田专用公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将其带至新民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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