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姑XX,女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XX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麦盖提县XX路XX号XX小区XX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姑XX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6日,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15日,麦盖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报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8日,麦盖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二次重报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姑XX,2019年10月25日,跟微信里认识的陌生人购买5瓶《德国乐至宁》和5瓶《ROWACHOL》,并把《ROWACHOL》药品以250元的价格卖出去4瓶,剩余1瓶和5瓶《德国乐至宁》摆放在店里,2019年11月27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到麦盖提县第五社区姑XX开的“XX保健食品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有6瓶未经批准的药品,并把6瓶未经批准的药品没收,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姑XX涉嫌销售假药涉案产品认定报告结果显示,从姑XX开的“XX保健食品店”扣留的6瓶药是未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姑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姑XX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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