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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5********,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44分许,张**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理念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涞源县百泉路与南山街交叉口南100米处,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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