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4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蕉岭县**镇***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蕉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独自一人来到蕉岭县**镇***路***号****店铺门口时,将汤某某停放在****店铺门口的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ZSHCHZM7K804****)盗走,推回自己位于蕉岭县**镇***路**号住家楼下并藏匿在一空地上。2020年04月09日,蕉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并依法扣押了其盗窃后藏匿在住家楼下空地上三轮摩托车。经蕉岭县*****局对被盗的三轮摩托车进行价格认定,认定结论为: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于2020年04月0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4784元)。现该辆三轮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汤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其盗窃时年龄已满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具结书提出的内容无异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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