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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88********,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0时许,陈**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涞源县广平大街与开源路交叉口南50米处,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陈**进行手持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后对其抽血进行血液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7mg/100ml。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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