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现住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月圆7村)13栋二单元301室(政府廉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5日本院不批准逮捕, 同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8日许,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应城市长荆大道“好福记”餐馆门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代珍美电动车坐板箱盖强行拉起,将坐板箱内一手提包盗取,包内人民币现金3300元、黄鹤楼香烟1包。
2020年9月10日,公安机关通过现场监控查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并在丁某某配合下在其家中起获部分被盗现金。2020年9月12日丁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45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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