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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勇勇)(公开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镇和**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组**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伙同石某某(已判刑),采用打电话谎称有名家古玩字画出售形式,由石某某冒充公司经理向被害人王某某推销玉玺,由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冒充买家,二人合伙诱使王某某从石某某处购买玉器工艺品(《建国徽宝》玉玺)1件,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石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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