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工业园**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2时左右,在兴国县**工业园**道一副食品店内,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被害人饶某某发生口角。事后丁某某来到饶某某位于兴国县**工业园**村**组的住处,与饶某某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饶某某持菜刀砍伤丁某某后脑勺及下巴处,丁某某抢过菜刀砍伤饶某某臀部。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的轻微伤。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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