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丁XX,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9*********3,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XX号,现住址:莎车县XX路XX公司XX院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莎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2点多,被不起诉人丁XX和朋友努XXXXX·XXXXX木,在****小区吃烧烤喝酒,被不起诉人丁XX喝了大概250g二锅头。2019年10月12日00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XX酒后送朋友努XXXXX·XXXXX木回家,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其朋友努XXXXX·XXXXX木坐在副驾,从莎车县****向***行驶,在***路***学校前路段临时卡点,被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遂将其带至莎车县天泉医院抽取血样,血样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测丁XX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测试酒精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莎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查获经过、事情经过、莎车县公安局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丁XX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乙醇含量108mg/100ml,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够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丁XX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丁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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