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街道**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3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12月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2月8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16时30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途径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大湖路一号网吧门口时,发现被害人伍某某停放的两轮电动车没锁,于是将车骑走,在骑到桃花源大桥时,电动车没电了无法骑行,丁某某便将该车遗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2540元。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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