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石台县**镇**家中饮用白酒。当晚20时许,丁某某驾驶号牌为皖******普通货车前往石台县**镇**村,车辆行驶至石台县城西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石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委托鉴定。
2019年12月2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皖公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14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丁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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