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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小峰)(公开版)_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溪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9********,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安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现住本溪市溪湖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石桥子公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3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由***街里百盛阁中餐厅驶往成大药业方向,当车辆行驶至石桥子神农大街辽科馨苑路段时,被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委托医务人员对丁某某进行了血样抽取。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丁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0.66mg/100ml,丁某某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被审查归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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