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234,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住横峰县**东路****小区*栋*单元502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8时许,丁某某的姐姐丁某甲与其邻居官某某因停车一事发生纠纷,之后丁某甲及其丈夫吴某某与官某某及其儿子江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吴某某打110报警,横峰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尹某某和辅警陈某到现场出警。在民警调处时,丁某某从警车后挥拳冲出来,直接将官某某推倒,并打到站在官某某旁边出警民警尹某某的左眼一拳。后民警尹某某和辅警陈某在控制丁某某的过程中,丁某某反抗,造成民警尹某某手部,脸部被划伤,辅警陈某手部多处被划伤。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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