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城**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路与**线交叉口处时,被六安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达到入罪标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菊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7月15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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