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乡**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13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由东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晶莹,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陈某某(已不起诉)、李某某(已起诉),于2020年9月25日21时许,在与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内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东辽县**镇**村**组**旁下车发生厮打,丁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对范某某进行殴打,致范某某左侧舟骨骨折、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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